關于《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執行問題,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一般為35米)可執行4a類標準(晝間70dB,夜間55 dB);35米以外區域執行2類(晝間60dB,夜間50 dB)或3類標準(工業區執行晝間65dB,夜間55 dB)。
實際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以執行4a和2類標準情況為例):
(1)0-35米范圍區域噪聲達不到4a類標準,需上隔聲屏障等措施以保證聲環境達標;在上隔聲屏障等措施有困難的情況下,若4a標準區域內有居民點等敏感目標,需對居民點采取隔聲窗等措施,保證室內噪聲滿足《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的相關要求。
(2)0-35米范圍區域噪聲達到4a類標準要求,35米外區域可達2類標準要求,表示聲環境質量達標,滿足竣工環保要求。
(3)0-35米范圍區域噪聲達到4a類標準要求,35米外區域達不到2類標準要求,則2類區居民點等敏感目標需采取隔聲窗等措施,保證室內噪聲滿足《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直到區域噪聲達到2類標準為止;為緩和社會矛盾,4a類區居民點等敏感目標也建議上隔聲窗等設施。
(4)實際交通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過程中,涉及4a類標準和2類標準的,均需同步監測相鄰區域的環境噪聲,區域噪聲均達標的情況下,符合驗收要求;區域噪聲不達標的情況下,需上隔聲窗等措施以保護居民點,室內噪聲執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