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公布始,國家環境保護局先后發布了《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90),規定各企業廠界噪聲按照功能區劃分執行相應的標準。很多企業未建設生產廠房,租賃其他企業廠房,形成了“廠中廠”,根據現有標準無法確定噪聲監測廠界,國家針對此種情況對《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90)進行了修訂,將兩者合并為一個標準,名稱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規定企業廠界:由法律文書(如土地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噪聲監測點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據此,改善了很多 “廠中廠”廠界噪聲問題,但并沒有徹底解決有些企業的實際問題。
本文以江蘇省某公司為例來詳細敘述下目前相鄰的企業可能存在的未解決噪聲問題。甲企業北側為道路,東側、南側和西側均緊鄰乙、丙、丁企業,甲企業原有環評報告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企業運行后收到投訴,南側噪聲超標。接到投訴后,企業組織了自行監測,發現北廠界噪聲達標,南側廠界噪聲略有超標,但由于噪聲監測點位設置在南廠界外,即丙企業內,企業分析后無法確定超標原因,可能是企業噪聲防治措施不完善導致,也可能是南側相鄰企業自身高噪聲設備導致,更可能是雙方噪聲設備疊加導致廠界噪聲超標。因為相鄰廠界噪聲問題,企業竣工環保驗收遲遲未能通過,雙方企業均頭痛不已。
隨著《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的頒布,類似于此種情況的廠界噪聲監測終于迎來了福音,總則中規定:“廠中廠”是否需要監測根據內部和外圍排污單位協商確定;廠界緊鄰另一排污單位的,在鄰近另一排污單位側是否布點,由排污范圍協商確定。
因此,根據總則,該企業可與周邊企業協商,若兩企業相鄰側均布置了高噪聲設備,則在日常監測或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時不設噪聲監測點位;若相鄰側某一企業平面布置為辦公樓等建筑物,另一企業布置為高噪聲設備,廠界噪聲不達標情況下,雙方企業溝通協商,或超標結果由布設高噪聲設備企業負責,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廠界噪聲達標;或雙方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布設高噪聲設備。如此則解決了類似企業廠界噪聲無法達標問題,盡快完成相關環保手續,也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企業矛盾糾紛。